辖异宁陵县法院胡编滥造(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的非法事实:

  辖异宁陵县法院胡编滥造(2011)宁刑初字第72判决书非法事实:

  一,2011年7月22日宁陵县法院的王振兴和王蒙向我和父亲送达宁检刑诉[2011]57号起诉书(我 送达回证上误将日期写为7月21日),关于起诉书的意见作询问笔录,由于他们拒绝记录笔录上签名时我趁机硬把提出的管辖异议写到了笔录上。随后宁陵县法院通过看守所民警赵玉先对我“做工作进行诱骗和恐吓,让我撤回管议,被我拒绝后宁陵县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非法强行开庭,我当庭再次提出管辖异议,但法庭未作审查答复便非法继续了庭审。因此,自始便注定(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是因存在宁陵县法院没有管辖但对管辖异议不作审查答复和强行“审理”这一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应被撤销的非法判决!

  二、2011年8月25日宁陵县法院的王振兴和王蒙到宁陵县看守所提审室让我和父亲在法庭笔录上签名,但因其出示的法庭笔录对我当庭提出的管辖异议有记录,对庭审过程作虚假记录,且王蒙他们拒绝给予补充和纠正,所以我和父亲都拒绝了签名。2011年10月7日宁陵县法院的王振兴到看守所我和父亲所在的监室向我们送达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不但起诉书和8月25日出示伪“法庭笔录”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还公然 违背事实地在控方的证据中非法强行添加庭审中公诉人未曾出示的十多份后期造的假书证(包括判决书控方的证据,2、21、24、25、26、27、30、31、32、33、34、35),这是令人震惊的宁陵县法院公然丧心病狂地滥造冤假错案铁的事实!法院笔录是记录并直接反映庭审过程的基本证据,任何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其裁判都必须合法真实的法庭笔录作为其据以作出的依据,但像这样疯狂胡编滥造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是根本不存在合法真实的法庭笔录作为其据以作出依据“空中楼阁”,是非法的虚假判决。

  三、此判决根本不存在对我和父亲定罪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相支持。2011年7月12日宁陵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派出所的检察员杨永香等对我庭审作的讯问笔录了我提出的在侦查阶段我父亲受到刑讯逼供、骗供和折磨的事实,但宁检刑诉[2011]57号起诉书显示宁陵县检察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做任何调查;在2011年8月24日的庭审中我和父亲均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就其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和质证意见,因此,(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控方的证据公诉人曾在庭审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因具有来源的合法性依法均应予以排除;而控方的证据中宁陵县法院公然违背事实后期非法强行添加的公诉人未曾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因没有经过在庭审中出示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不能作出的依据。这样,依据事实和法律(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是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我和父亲定罪的空洞的虚假判决。

  四、此判决中所谓的“案情”包括我和父亲各自的信访活动与宁陵县教体局、华堡乡政府等办理我父亲提出的信访事项的活动及非法对我们的截访活动两方面的内容。但我国法律还没有把信访(或者说“上访”)规定为犯罪,且从法律上讲,受害人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也就是申诉,这是我国《宪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文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宁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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