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去掉带在他们身上的“黄马甲、脚链与手铐”?
本人作为一名在社会主义中国执业十余年的律师,在大力倡导法治文明、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本人执业所在地云南虽然地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但我至今没有遇到过一起在法庭上带手铐、脚链的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的情形。
但我最近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明秋亲属的委托,担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人赵明秋等人贩卖毒品一案中赵明秋的辩护人时,于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出席该案的法庭审理时,看见整个案件的所有被告人都穿上黄马甲,没有判处死刑的都带上手铐,判处死刑的不仅要带上手铐,还要带上脚链。法庭在核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时,我以为这是来自沿海发达地区的规矩,为了显示法庭的威力,先给他们带上一会儿。哪知等到分别审理每个被告人的时候,还是一样的“全副武装”。我于是感到纳闷,就直接问审判长,他们的手铐脚链不用去掉吗?此时是审理一审量刑最轻的一个女犯,这女方自己带上了一审判决书,在判决书上作了些批注,要在上面读文字,审判长就立即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打开了这个女犯的一只手上的手铐,让这个女犯空出一只手来拿资料。但另外的四个男犯,本律师没有专门再次提醒,竟然一个也没有脱去手上的手铐,更不用说脱去脚上的脚链了,该案有两名被判处死刑的带手铐和脚链的死刑犯。
脚链声不时在法庭上哐啷哐啷的想起来。
本律师原本以为是否去掉被告人身上的黄马褂、手铐、脚链等是由审判法庭临时决定的,所以当时虽然心有疑惑,但为了不至于影响法庭的“顺利”审判,影响法庭的“稳定”,让人家沿海发达地区认为云南的律师都是些“刁民”,也就没有对此再次向法庭提出异议。
但在休庭以后,本律师立即查阅相关文件,才发现我们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做法是正确的,是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的,来自沿海发达地区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该案件的三个法官都是错误的,他们漠视辩护人意见,毫不理睬的同时,更是漠视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这同时也是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的。
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05月20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械具的通知》(82)法研字第3号文是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在电视中转播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实况时出现有给被告人带手铐的镜头,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动作要注意社会主义文明。经调查了解,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使用械具的情况,虽已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改进。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时,都不要对他们使用械具。只有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械具。但在拍摄电视时,要告诉电视台工作人员,不要拍摄和播放被告人在人民法庭上带戒具的镜头……
本律师还认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让犯罪嫌疑人穿黄马甲、带手铐、带脚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文件后,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处置案件的程序是先审理,后判决。任何案件不经过依法审理,就不会下判决,判决的前提是公开开庭审理(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除外)。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不等于被判刑期的犯罪分子,他(她)们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他(她)们的人格尊严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通过上面的推理,我们很自然就会得出一个结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让犯罪嫌疑人穿黄马甲、带手铐、带脚链的行为不仅有损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同时,还没有法律依据,相反是违背法律的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不带手铐、穿着自己的服装接受法庭审理,这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人们不会忘记,2003年海牙国际法庭审理塞尔维亚前总统米卢蒂诺维奇的情景,米卢蒂诺维奇没带手铐、穿着笔挺的西装,神色自若,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同样,人们也不会忘记,2005年底,在美国操纵的伊拉克特别法庭上,没带手铐,身着白色内衣、黑色西服外套的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在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法庭审理刑事犯罪嫌疑人也没有穿着另类服装带手铐的例子。
作者: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
律 师:邓永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