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加油员诉求12年加班费和赔偿金229万元

  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员耿小丽诉求12年加班费赔偿金229万元的劳动争议案从2019年2月25日劳动仲裁至今,已历经法院一审、二审,申请高院再审三个月有余,至今未有结果。现将劳动者一方一审开庭时发表的代理词在天涯社区予以公开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加油员耿小丽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一案,在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现场直播。在审述、举证和法庭调查后,双方就法官总结焦点问题阐述观点。本人作为原告特别代理人,针单位的辩解,依据收集120纸质复印件、3本印刷品和4张视听光盘证据,用1小时时间,发表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

  耿小丽诉中石油劳动争议案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原告耿小丽的丈夫高x福,现为企业内退职工,受原告授权委托,为本案特别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观点:

  1 原告2006年2月至2018年2月在加油站为加油员工作情况属实。2006年2月,被告因为中国石油销售业务整合,从庆阳石化公司划转至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一直在加油站从事加油员工作。这一点,仲裁环花?中被告(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中已经承认。“申请人耿小丽,自2006年2月份调入答辩人单位工作以来,在答辩人下属的西峰五里铺加油站任加油员至2018年2月份。”

  2 原告所在加油站实行“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情况属实。原告所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分公司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依次为上下级隶属关系,中国石油大部分加油站及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所有加油站均实行“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即上一天24h,休一天24h,两班轮留,一个班次占用两个自然天,每天均有出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没有正常休息,周平均工作时间84小时,月(30天)工作时间360小时。证据及理由如下:

  2.1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环节被告(原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中得到认可。见答辩书第1页: “答辩人是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甘肃庆阳分公司,而加油站是油品销售公司的基层基本营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中国石油各销售公司经营一线的大多数职工都在加油站上班。因行业特点决定一部分加油站须昼夜营业,……包括答辩人在内的甘肃省境内中油各销售公司的加油站多年来一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实际操作中,……加油站员工上一天班在家轮休一天。”

  2.2甘肃销售分公司企业微平台2019年4月29日发布题目为《”2+N”排班法强势来袭,不用纠结996工时制啦!》的官方文章推广了该公司党群工作处制作的《“2+N”之变》优酷视频。该文章中写到:白银分公司推出“2+N”全新排班法,相比原有24小时工作制,单月员工夜班次数由15减少10个,增加20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结合“2+N”之变视频中对 “2+N”排班法的演示讲解可以显现以下事实。①“2+N”排班法每6天一个循环,其中前4天上两个24小时班次,后两天上两个10小时白班。平均每天上班11.33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79.33小时,每月(30天)工作时间340小时。用文章中“单月增加20个小时休息时间”,可以推导出新排班法之前24小时工作制每月工作为360个小时,证明了“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为360小时的事实。② 24小时工作制中早晨8时至晚上8时为白班,晚上8时至第二天早晨为夜班。原制度中加油员均为24小时工作制,夜间为4人值班,“2+N”排班法夜间2人值班。“2+N”排班法中的夜间值班,正好为员工排班中的24小时工作制班次的夜间工作。此演示承认了夜间上班为值班工作的事实。③视频中白银分公司泰运加油站加油员金菊秀证实:“原来我们都是倒的24小时两班机制的倒班法。那个时候上班是很辛苦的,回家不想吃饭,第二天上班萎靡不振。” 白银分公司泰运加油站加油员蔡建莉证实: “我们以前上24小时休24小时,我觉得宝宝接触的时间特别少”这是甘肃分公司24小时工作制两班倒排班事实的人证。

  2.3被告在仲裁环节给仲裁委递交一份书面说明可以证明24小时工作制模式在西峰片区各加油站实施的事实,《关于西峰片区所属加油站上班时间的说明》,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盖章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经营销售部。此《说明》关于工作时间内容有以下说明:西峰片区所属加油站除小站(员工5人以下)采用间歇性营业方式提供叫醒服务外,大站(员工5人以上)一律采用两班换岗方式排班,员工在家休息24小时,在加油站24小时。可以证明和甘肃省普遍实行的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相同的事实。

  2.4一个连续在甘肃庆阳分公司任加油站二十年站长职务、曾两度担任原告所在加油站负责人确认加油员上24小时休24小时排班方式的长期一直性,晚上间歇期间在加油站休息室睡觉“算上班”,有手机录音为证据。这份证据是原告家属(本代理人)陪同原告初次到西峰富友加油站上班报到时,在加油站办公站长对话录音。在仲裁环节被申请人质证时,认为非法录音有采用。2002年4月1日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本录音证据没有违反两项规定,应为有效证据。

  3 被告在仲裁环节提出的“所谓上班一天,其中12小时在休息室休息为休息时间,不计算为工作时间”的辩解不能成立。本代理坚持认为上班24小时,不离开加油站,就是工作时间24小时。

  3.1用工作时间的法规解释可以明显判定,在上班期间轮换休息、歇息,包括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均属于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第四条: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困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依照本规定在加油员一个班次的24小时上班期间均为工作时间,理由如下:

  3.1.1加油员班组内人员分工配合,在交接班及期间,上午7~9点,正是加油高峰时间,一半人员持枪加油,没有持枪的另一半人员处理接班或交班业务、参加交接班会议,这段时间虽没有持枪加油,但属于规定中第(一)项所指的工作时间。

  3.1.2加油员持抢加油、直接服务顾客的迎来送往及相关操作和经济业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设备维护保养清洁、非油产品推广所用时间属于规定中的第(二)项所指的工作时间。

  3.1.3《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2008版)》第三章中有规定,要求员员掌握以“加油操作十三步曲”为核心的服务技能。在加油员指定的培训教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编《加油员操作员(销售专用》、《中国石油加油站细节管理手册》中有“加油员操作十三步曲”的具体内容。要求:加油高峰时段,员工应加强配合、合理配合,执行团体的“十三步曲”操作。“十三步曲”中所有肢体动作全部为站立、半蹲,要求仪态端庄大方、面带微笑、目视客户、精神饱满。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长时间不能坚持劳心劳力或经受室外严寒酷暑轮换操作,既是一种分工配合,也是一种生理需求的歇息,为了确保面对客户服务时精神饱满、不出差错。所以,这一种歇息,哪怕是在休息室床上躺着休息,也是规定第(三)条所指的生理需求的中断,也属于工作时间,至于替换下来的吃饭、入厕、呼吸新鲜空气,更是生理需求的中断,属于工作时间。【这里的生理指生物的生命活动和体内各器官的机能。(《辞海》)】

  3.1.4中石油加油站对外公承诺24小时加油,夜间照常营业。相对来说夜间加油车辆较少,加油员有车辆空档时间,除了一些清洁、保养环境的业务,允许着装在值班室或休息室歇息。这种情况属于规定中的第(四)种情况的工艺中断的工作时间。庆阳西峰片区加油站曾发生过被抢劫甚至枪杀加油员的情况,所以,虽然夜间相对劳动强度虽小,但工作时间的安全责任、安全风险相对更大,虽然加油有中断,但劳动并没有中断。【加油员在因长时间站立劳累需要歇息满足生理需求,或工艺中断时间去哪里?《中国石油加油站细节管理手册》中有规定,办公室是经理、核算员、前庭主管、计量员办公的地方,而非加油员歇息的地方,唯有休息室是加油员歇息的场所。】

  3.2原告单位的加油员岗位职责及相关制度说明上班24小时的工作内容、责任不间断,具有连续性。

  3.2.1岗位职责。《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2008版》中加油员岗位职责为:负责加油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岗位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及安全工作。《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2018版》营业员岗位职责为:(1)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和汇报。(2)负责做好促销工作,积极推介油、卡、非、润商品各种支付方式。(3)负责按照规程加油、收银、非油品销售、做好当班客户服务。(4)负责当班各种票据的保管,严防票据的丢失。(5)负责当班客户调查,掌握客户需求变化。(6)负责当班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7)负责岗位范围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清洁。(8)完成经理及主管岗位人员交办的其它工作。岗位责任注定了从接班到交班24小时工作任务的连续性。

  3.2.2交接班制度。中国石油培训教程《加油站操作员(销售专用)》中对加油员交接班有详尽的要求,指出“交接班是加油站营业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交接班的内容包括加油数及油灌灌存数的交接、服务质量情况、设备和安全情况、各种票证情况。还有规范的交接班程序和“十交五不接”的规定。各加油站都有交接班记录,在一个24小时班次中,接班和交班有且只有一次记录,在仲裁环节原告已提交一份加油站的交接班记录。根据交接班制度,在仲裁环节面对仲裁员说加油员在上班期间可以轮换休息,之所以在加油站休息是图方便。这纯属谎言,可以用交接班制度不攻自破。

  3.2.3劳动纪律。在中国石油培训教程《加油站操作员(销售专用)》中的工作纪律第2条规定,不准擅自离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在《中国石油加油员QHSE工作指导卡》中要求有事离岗时向领导请假,并在顶岗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开,不得私自脱岗。

  3.2.4劳动定员。在仲裁环节开庭调查环节,仲裁员询问了被申请人特别代理甘肃庆阳销售分公司经理张维中五里铺加油站的岗位定员,回答为一个班5~6人,实际配备人数为4人。这个定员与《中国石油管理规范(2008年版)》中班组定员是相符的。五里铺加油站2004年建站,是一级加油站,设计规模为年销售汽柴油共8000吨,应定员加油员人数12~13人,实际人数为8~10人,正好两班倒节约了4~5人。如果当班人数再如被告方答辩称“分为两组,A组上班、B组休息”,则实际在岗人数与定员严重不符,不能保证岗位任务的完成。如一个班次分两组则一个站加油员定员及实际人数需求会突破16人以上,所以,一个班次分两组轮换工作的答辩,纯属谎言,与定编定员及实际人员配备明显自相矛盾。

  3.3从“休息时间”及“休息权”、“工作日”权威解释中可以明显判定:限制在加油站休息室的休息,不能自由支配,达不到休息权的目的,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休息时间。从而否定被告所言“其中12小时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属于休息时间而不计入工作时间”的答辩!

  3.3.1司法考试要点的解释是: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为行使休息权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请问,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可以行使休息权吗?

  3.3.2《法学辞典》对休息权的解释:“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进修,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进行进修,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请问被告:加油员要求穿着工作服,不得离开岗位,限制在加油站的休息,可以料理家务吗?可以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吗?可以到达到行使休息权的目的吗?

  3.3.3《法学辞典》对休息时间的定义:“劳动者按照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规定免于执行劳动职责而自由支配的时间。” 请问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时,听到车打喇叭加油时,出门加油吗?对油站的安全异常情况可以置之不理吗?当班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工作任务时可以置之不理吗?

  3.3.4马克思《资本论》工作日章节,休息时间是“个人受教育的时间,发展智力的时间,履行社会职能的时间,进行社交活动的时间,自由运用智力和体力的时间,以至于星期日的休息时间”,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 “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 请问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可以受教育吗?可以发展智力吗?可以进行社交活动吗?可以自由运用智力和体力吗?

  3.3.5GBZ/T189.10-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明确:整个工作日为上班至下班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

  4 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违犯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1违犯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违犯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违犯了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告在2006年2月至2018年2月18日,被违法延长工作时间11000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共13728小时,法定休假日1452小时。

  4.2西峰区五里铺加油站2004年建设投用,设计劳动定员12人,实行三班倒8小时工作制度,已在2015年向社会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中明确,但实际上是实行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私自加长了职工在加油站工作区接触危害的时间。这是对环保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的欺骗,也是对职工身体健康责任的缺失。

  4.3西峰区五里铺加油站在2019年1月前有4台汽油加油机,两台柴油加油机,设计级别为一级加油站,设计销售量为汽油6500t/a、柴油1500t/a,实际总销量超过8000t/a,号称吨站,平均日销量超过21t/天。《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中一类站日销量21t加油站劳动定员为17人,加油员定员13人,明确“月均加油量18吨以上的加油站,建议按四班配备,实行四班三运转模式,结合加油高峰与低谷期的时限,灵活调配人员”,但实际工作中原告欺上瞒下,只配备了加油员8~10人分为两班运转,为单位节约定员3~5人,虽降低了单位经营成本,但员工的劳动时间延长,劳动强度增长,侵害了员工的休息权。

  4.4原告答辩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在考勤表中真实反映上班出勤时间,又依据什么综合计算? 员工一个班次为24小时,原告所在西峰片区加油站交接班时间为早晨8:30,接班第一天上班时间为早晨8:30~夜间24:00,出勤15.5h,第二天为夜间0:00~早晨8:30,出勤8.5小时。但考勤表中只在第一天用“/”表示上午、下午实到,第二天用“休”表示上午、下午休息。全月反映15天实到,即为全勤。上报考勤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员工认为上了若干个班或全勤15个班及请假天数没问题就签字确认。另有有一张汇总表,以片区为单位,只填请假人员,正常出勤人员不填,当月考勤汇总,次月3日前上报电子版,原件随后同考勤一起上报。虽然已经形成习惯,从上至下都知十五天考勤即为全勤。但为什么不如实反映每天的出勤多少小时,在上班第二天不记录出勤,而且要求员工必须签字。目的只有两个,一是掩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应对劳动执法部门的监察,逃避执法部门的处罚:二是抹灭职工劳动付出,不想给员工维权留有证据。殊不知,单位的现场摄像头、加油的帐务记录、交接班记录、员工同事互证都可以成为员工连续24小时上班的证据,除非有劳动监察部门或调查单位意识袒护,没有深入岗位调查,否则仅凭一个考勤记录,根本抹灭不了加油员一个班次24小时在加油站上班的事实。反而一个考勤记录,成为了原告弄虚做假、有意拖欠员工加班费、逃避劳动法律制裁的有力证据!

  5 劳动合同中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证明“职工同意上班24小时只计算为12小时工作时间的具体作息时间。”就凭语言逻辑,二者没有“甲等于乙”或“甲导出乙”的逻辑关系。况且被告在仲裁环节拿出的劳动合同不是乙方(原告)签名,是伪造签名的无效合同。退一步讲,假设原告签了这份合同,或者单位有只写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体劳动合同,而没有明确规定了“上24小时计12小时工作时间”并冠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能与合同配套制度或文件,仅仅凭一纸只有宏观注明工时模式的劳动合同又能证明什么?

  6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不能成为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将一个班次24小时计算为12小时工作时间的依据。理由如下:

  6.1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被告以一个班次24小时为周期综合什算工作时间,显然有违《办法》,与标准工作时间比较,平均周工作时间超出44小时,明显有违《办法》。

  6.2上述《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而被告的工时制度虽为综合计算工时制,但违法《劳动法》规定,没达到本办法要求。

  6.2.1没有做到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在培训教程《加油站操作员(销售专用》第163页明确,“油品及油蒸汽具有一定的毒性,一般属于低毒性物质,但由于中毒的途径不同,使人体器官产生不同程度的急性或慢性中毒,加油站员工由于长期接触油品和油气,会产生与此相关的一些疾病,如皮炎、油粉刺、皮肤癌肿、呼吸道疾病、肠胃道疾病、中枢神经系统衰弱等。这些都是慢性疾病,不易发觉,多半表现肤色黯黑、食欲不振、容易疲劳、记忆力差等,因此,要特别注意和加强防范。”加油站环境保护标准对加油站工作区内的油汽最高浓度、员工接触危害的时间是相关的,在项目建设初期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但原告所在加油站在对油汽最高浓度标准没有降低控制上限的情况下,将设计的三班倒8小时工作制私自改为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使员工在有接触危害的时间增加了一倍。失去了环境保护标准及政策的保障!

  6.2.2被告实行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的排班法,没有充分针求职工意见。没有把上班24小时只计算为12小时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写入单位工作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通过,没有在任何会议或文件中告知职工取得职工的同意。

  6.2.3被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每天出勤8.5~15.5小时,没有给集中休息、轮休换休、弹性工作时间休息的机会。庆阳市境内企业实行西峰境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都采用了集中休息、轮休的排班方式。自来水公司,四班倒24小时工作制,上24小时,休3个24小时,四个自然天的周期中工作24小时,休息72小时; 庆阳石化公司,四班倒12小时工作制,上白班12小时、夜班12小时,连休两天,四个自然天的周期中工作24小时,休息72小时。同样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上述企业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而原告延长时间达到1倍以上。

  6.3《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告属于央企单位,并未按《办法》规定对加油员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报批,没有备案。

  6.4北京三中院法官陈静在北京法院网2017年1月13日发表文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介绍剖析了一个与本劳动争议极其相似案例:中石化加油员李某2012年6月10日至2014年5月19日在北火垡东加油站工作,该加油站处于停业状态,实际工作是看护往来车辆避免发生事故,其工作时间是上24小时、休48小时(3班倒24小时工作制,周工作时间56小时、月工作时间240小时),北京三中院正是否定了被告“不定时工作制”的答辩而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所诉讼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这一案例及其法官对案件的剖析文章可以说明凭一个“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并不能否定实际上班的时间。

  7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2月至2018年2月加班费1147410元、赔偿金1147410元的诉求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7.1加班费的计算依据了《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具体计算过程和理由如下:

  7.1.1月工资计算标准按4088元计算,此工资为2018年2月份工资标准。由此计算出日工资为190元/日,小时工资为23.75元/日。12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 12年休息日工作的工资报酬为12年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 。

  7.1.2被告答辩所支付的加班津帖,从文件可以判断其目的、支付标准以及与原告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时间都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是节日慰问的一种形式。不可以证明支付了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

  7.1.3被告答辩称平时如有加班,也在效益工资中体现,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明。

  7.2国家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同时支付赔偿金,在劳部发【1995】532号文件(2009年失效)第六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均有规定。原告利用虚假考勒、虚假环评报告、虚假的定员编制欺上瞒下、逃避劳动保障监察,长期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害原告休息权,拒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原告要求除了补发工资报酬外,让被告应受到应有的惩罚。要求给原告支付法律规定比例的赔偿金,接应补发工资报酬1147410的100%,支付赔偿金1147410元。

  8 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举的关于被告身心健康及人格造成伤害的9个事实,已在起诉书中列举,在法庭呈列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长达12年超负荷延长原告工作时间及其租暴的管理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人格权,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灵上的痛苦。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要求被告公开对原告进行道歉并赔偿不低于1元人民币的精神抚慰金。

  9 强烈要求撤消庆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原告在仲裁环节申请做出的《仲裁裁决书》。

  10 强烈要求通过法院判决让原告终止两班倒24小时工作制的排班制度,停止对原告休息权的侵害。

  此致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开庭时向法官陈述并递交。

  2019年6月18日

中国石油加油员诉求12年加班费和赔偿金2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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