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环县公安局《答复意见》的意见

  “【 】”内是受害人的意见,“【 】”外是玉环县公安局答复意见》的原文部分名字用××)

  玉 环 县 公 安 局

  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陈××等12人:

  我局于2010年2月4日收到台信要【2010】1号,关于你们信访反映张雪娟虚构各种投资向你们借巨款,法院非法集资案件移送到公安局,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移送检察院,你们认为张雪娟非法集资诈骗证据确凿,因其公安局、检察院有盘根错花?关系导致办案不公问题要求依法追究张雪娟刑事责任的信访事项,我局十分重视并及时落实经侦大队对此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予你们:

  张雪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我局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张雪娟于2009年7月17日至我局投案自首,因其当时正处于哺乳期,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6日我局以该张雪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12月25日,玉环人民检察院以该张雪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逮捕,2009年12月28日,我局犯罪嫌疑人张雪娟依法执行逮捕,现该案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移交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张雪娟涉嫌罪名的定性问题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1、关于笔录的问题。我局经侦大队民警通知你们来经侦大队做笔录时,均如实记录了你们的借经过原因这些内容在报案笔录中均有体现,并要求你们对笔录进行核对和补充,你们在当时均无提出异议。后你们对我局以该张雪娟移送起诉的涉嫌罪名不符为由进行上访,为此,经侦大队民警也重新通知你们过来谈话。据你们讲之所以第一次报案时不将借钱的原因讲出来因为你们都不想事情闹的太大,希望张雪娟能将钱归还给你们,但后来由于张雪娟无法满足你们的要求,因此你们想将张雪娟以诈骗罪定罪,这在你们的笔录中也是有体现。这中间并不存在经办民警对你们提供的诈骗证据不予理睬的问题。

  【2009年7月张雪娟涉嫌非法集资玉环县公安局立案后,要求被害人到公安局做笔录。但是我们做笔录的是一位叫周××的临时工,询问的是周××,电脑记录的也是周××,除了周××再没有其他参加

  公安局在给受害人做笔录时,凡涉及到说张雪娟骗钱的讲话全部不作记录,仅仅记录如你张雪娟什么关系?借给她多少钱?什么时候借的?利息是多少?等一般正常借贷的内容,当时我们提出为什么说她骗钱的内容不记录?经办人不予理睬就是作他的记录。

  我们受害人在做笔录后交谈时都觉得,公安局做笔录时是按照事先设置好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量身定做的。为此,我们各人都写了一份张雪娟借钱过程材料(并附了房产证、营业执照等诈骗证据复印件),共有8份。这些材料中有大量证据证明张雪娟集资诈骗的事实。这8份材料连同《强烈要求加强张雪娟非法集资诈骗案调查力度的申请》于2009年7月31日受害人集体交给玉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

  公安补充侦查结束后,于2009年12月16日将此案移送到玉环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月5日受害人集体向玉环县检察院提交了《如此赤裸裸的诈骗不算诈骗,那么天下有诈骗罪!!!》的报告,检察院同志说没有证据证明张雪娟是诈骗,说人诈骗,要有证据。我们说证据材料每人写了一份,早就交给公安局了,检察院同志翻阅了全部案卷却没有这些材料。原来公安局把这些涉及诈骗的证据“隐藏”了!而从笔录中根本没有涉嫌诈骗的内容。

  由于此事,玉环县检察院又将案卷退回公安局,1月12日通知我们到公安局重做笔录,这次不是临时工而是经办民警刘××记录的,我们签了字、按了指纹。但是答复意见称“经侦大队民警也重新通知你们过来谈话”,谈话内容是进不了案卷的,公安局是不是又想把这次笔录“隐藏”?】

  2、关于浙JW7510轿车的问题。在你们报案之后,经侦大队民警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查询,并及时与台州市车管所进行联系,对该车辆进行冻结查封(该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车辆是属于移动财产,无法对该车进行及时扣押。后根据你们举报,该车停放在玉环县检察院,我局及时对该车进行扣押。

  【2009年7月31日受害人集体交给玉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的《强烈要求加强张雪娟非法集资诈骗案调查力度的申请》中就提到“张雪娟名下牌照浙JW7510的轿车至今孙××在使用”。答复意见称“车辆属于可移动财产,无法对该车进行及时扣押。”对此答复我们略有微词,汽车虽然会动,但是车的使用者不是居无定所的流浪汉,而是堂堂的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雪娟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孙××同志,你们真的不到他吗?直到2009年12月16日上午,受害人集体将此车围堵在玉环县检察院大院、受害人躺在地上堵车才将汽车扣押。孙××牛气冲天百般阻挠,整个过程耗时一个小时,公安局耐心至极,检察官脸面丢尽!】

  3、关于张雪娟在取保候审期间,行动自如的问题。在张雪娟取保候审期间,我公安机关对该张雪娟依法进行传讯时,该张雪娟都能准时到案接受讯问,并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故我局无必要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被害人了解到张雪娟没有住在玉环而是住在杭州凤起都市花园,并且2009年12月14日-15日到了福建。12月16日被害人集体到公安局了解张雪娟离开玉环时有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经办人刘××告诉我们没有办理书面手续。我们问她办了其他手续吗?经办人说是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又问那有没有电话记录?经办人回答:“没有”。我们提出没有电话记录,显然违反程序。经办人说那么多取保候审的人,都做记录忙不过来。

  答复意见称“公安机关对张雪娟依法传讯时,张雪娟都能准时到案”。除非公安局传讯张雪娟是提前4小时以上预约(杭州到玉环4小时以上车程),不然张就无法“准时到案”。我们对公安局如此人性化办案深表敬意!

  另外,取保候审规定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而非“准时到案”,意思完全不同,这恐怕不是简单的笔误而是精心推敲后的用词吧!】

  4、关于张雪娟在哺乳期满1年后继续取保候审的问题。该张雪娟产假是2008年12月14日,该哺乳期期限至2009年12月14日止,而我局于2009年11月26日就已将该案移送起诉,后玉环县检察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证据不足退回我局补充侦查,我局于2009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诉至玉环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25日,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张雪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逮捕,2009年12月28日,我局对该张雪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12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8天时间效率的确高,看看侦查质量吧!反正逮捕了,就不多说了】

  5、关于资金流向及可能涉嫌的六合彩赌博的问题。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张雪娟的讯问,该张雪娟以做生意、投资产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后其将所借款项部分用于投资生意(投资卡拉OK)、也有部分是用于投资房产以及将所借款项转借给他人,以赚取利息差。张雪娟借款具体用途如下:(一)购买房产:杭州国际商务中心4单元2427室、欧洲园25幢602室、坎门振兴路49号、许家路的房产,现其位于杭州国际务中心4单元2427室和欧洲花园的房产于2009年6月20日被玉环县人民法院予以拍卖分别拍得266万元和135元,坎门振兴路的房产正在执行过程中;(二)转借给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共有1544.75万元;(三)投资到其前夫孙钦文卡拉OK共有400万元。

  根据你们举报林××清楚张雪娟的资金去向,并有六合彩赌博的问题。我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林××进行讯问,林××辩解称其是给张雪娟前夫孙钦文开车的,其并不清楚张雪娟的事情(包括你们称的六合彩),也没有将银行帐户借给张雪娟使用。

  2009年1月12日,经办民警分别打电话至我局治安大队、城关所、楚门所、坎门所、陈屿所、清港所、沙门所等单位了解张雪娟有无参与六合彩赌博,各单位均称无接到举报,在日常工作中,也没有发现此人有六合彩赌博行为。

  【诈骗犯的供述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张雪娟在2009年2月22日与人谈话中说: “搞六合彩,我把钱全付给上家,下家没钱给我” ,“这下亏几千万”,“是六合彩把我给害的 ”,这些录音已提交玉环县公安局。详见《玉环县公安局坚决要把2400万诈骗案办成乌龙案》。

  孙钦文从来没有汽车,怎么会有驾驶员?林××是张雪娟的驾驶员,一直跟随张雪娟。我们了解到2008年前后,林××在一家银行有一百多笔交易记录,交易金额达数百万元,在另一家银行有近百笔交易记录,交易金额一百多万元。林××除了跟随张雪娟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家境也不富裕,这样的资金进出与他的身份不符。更为蹊跷的是交易集中发生在每周三、五、日,即六合彩开奖后的第二天。】

  特此答复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1、玉环县公安局逮捕证

    2、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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