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叫板江西莲花县法院违法执法, 法院领导亲属虚假债务案真相能否(转载)
【核心导读】
142万多元血汗钱莫名被江西莲花县法院强行划扣,理由竟是因为该法院某领导妻子手中的两张所谓340万元的虚构借条,更匪夷所思的是借款人与自己毫无干系。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坚决撤销这份错误的《执行裁定书》,并发回重审,莲花县法院仍然坚持维持其错误的执行裁定书。今年60岁的湖南农民谭继然,为了讨回血汗钱,揭穿法官亲属炮制340万元虚假“借款”案真相,他向江西莲花?县法院发起了一场纠正违法执法的抗争。
文/ 甄 相
142万多元血汗钱莫名被江西莲花县人民法院强行划扣,理由竟是因为该法院某领导妻子手中两张所谓340万元的借条,更匪夷所思的是借款人与自己毫无干系。今年60岁的湖南农民谭继然竟摊上了这个烦心事,他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和揭穿这个惊天虚假债务案,奔波于湘赣两省交界的茶陵县和莲花县之间。国家重点贫困县莲花县法院某领导妻子从家里轻易“借出”340万是真是假?《执行裁定书》被萍乡中院撤销后莲花法院能否纠正这起违法执法?谭继然尽管心里没有底,但他坚信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
租赁煤矿,本分农民屡遭租赁方算计
时间回溯到2002年,湖南茶陵县高陇镇古城村村民谭继然,因其承包原星丰煤矿地段的林场,村委会将该煤矿资源地段承包给谭继然,谭继然为满足获得煤矿开采许可条件,对该资源地段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星丰煤矿投资权益人,谭继然经村委会同意将其承包的村集体企业茶陵县星丰煤矿,租赁给本县潞水镇村民颜社用经营,并由村委会任命颜社用为法定代表人。颜社用继续投资对星丰煤矿予以投入,在2005年获得煤矿开采许可和工商登记,颜社用在经营煤矿期间,由于市场煤价急剧飙升,其获得了丰厚的利益。
颜社用为进一步获取更大收益,一方面将从煤矿经营获得的巨额资金转到其他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又以煤矿经营需要名义向社会高息融资达3000多万元用于投资其他项目,但因煤炭行情和对产品、市场判断失误等原因,其投资项目造成重大亏损,无资偿还到期债务。颜社用也经常被债权人逼债,债权人纷纷质疑其借款目的涉及诈骗和非法集资,颜社用为逃避法律责任和避免履行还款义务,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高速公路补偿星丰煤矿的款项被分配给谭继然为由,发动部分不明真相的债权人,滥用司法资源和公权力,通过虚构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等方式,要挟谭继然以借款给星丰煤矿支付民工工资300万元和周边村组累欠的租金335万元,实际该借款应由颜社用偿还部分债权人。另偿付折迁移矿的增扩煤炭资源费和征地费致使谭继然倒负债725万多元。谭继然原本以为就此725万多元的债务压力。谁知等待谭继然的是颜社用与他人精心编织的更大阴谋。
蹊跷借款,法官亲属串通炮制虚假诉讼
颜社用以星丰煤矿名义于2012年至2014年间先后4次向江西莲花县一个煤矿老板颜国良借款340万元。该债权债务登记在星丰煤矿债务明细表,2015年5月,星丰煤矿所在地的债权人纷纷向茶陵县法院提起诉讼,江西省莲花县人颜国良为使其债权获得江西莲花县法院的司法保护,与其朋友巴聪元和债务人颜社用,在个别司法人员的出谋划策下,虚构莲花县法院领导罗亮文之妻巴聪元与颜国良和星丰煤矿的借款,其中2012年10月8日借款160万元和2012年12月4日借款180万元的两张“借据”,以莲花县煤矿老板和星丰煤矿为借款人,以颜社用和他的股东刘石林为担保人。并于2015年6月8日(星期一)由巴聪元与颜国良、颜社用共同前往莲花法院提起诉讼,并于6月8日当天各方当事人非常默契地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达成了异常的调解文书,很快送交执行局申请要求执行,并且被莲花法院以莫须有合伙人为由追加谭继然为被执行人,就这样谭继然莫名其妙的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谭继然说,令人蹊跷的是,该起案件可谓创下了法院办案的最高效记录。当天提起诉讼,当日开庭审理,当日原被告到庭,当日达成庭审调解协议,并愿意承付借款利息210.4万元,当日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申请执行。这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该法院办理案件如此高效神速,极有可能是原被告和法院工作人员多方串通一气。
巴聪元,一名国家重点贫困县的法院公职人员的妻子,能轻易从家中拿出340万元用于借款,这笔巨额资金是工资收入还是投资经营所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仅凭两张手写的白纸借条,巴聪元就敢向外省的煤矿老板借出巨款?巴聪元既不要资产抵押,又不要签署借款协议,更拿不出任何支付借款的凭证,就连两张不同日期的“借条”字迹、格式都几乎雷同。基于上述诸多不合情理的事实,谭继然认为这笔巨额借贷的真假疑点丛生,非常蹊跷。在谭继然看来,这340万元所谓的债务,绝不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而是一起精心策划、根本就不存在的虚假债务案!
程序违法,莲花法院错误扣划百万款项
2015年9月21日,谭继然在未收到莲花县法院任何信息的情况下,被莲花法院直接到茶陵县中国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强制扣划谭继然卡中14万多元,扣划谭继然妻子谭玉平累存十多年的教师工资存款22万多元,划扣谭继然林场存放在妻子折子上的生产经费104万多元,共非法划扣谭继然夫妇合法财产142万多元。此前,8月12日,莲花法院还冻结了茶陵县星丰煤矿所有资产。
在谭继然的再三要求下,2015年10月8日莲花法院执行局提供部分执行案卷资料复印件,此时才要求谭继然在送达裁定书回执上签字。谭继然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书中发现了谭继然被列为颜社用的合伙人及侵占高速公路补偿款的歪曲事实,令人不解的是,谭继然的老婆谭玉平因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也被莲花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即于2015年10月25日向莲花县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要求莲花县法院进行公开听证审理。然而,莲花县法院拒绝了谭继然的听证请求,并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5〕莲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谭继然夫妇的执行复议。莲花县法院一错再错的维护此桩错案,给谭继然夫妇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
发回重审,萍乡中院秉公撤销裁定书
对莲花法院的再次错判,谭继然早有心理准备,他只好寄希望莲花的上级法院为他主持正义。2015年12月14日,谭继然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程序。
经过4个月的复核,2016年4月14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赣03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5〕莲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二、将本案发回莲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指出:“执行法院已于2015年9月21日强制扣划申请复议人谭继然、谭玉平的银行存款在先,裁定送达申请复议申请人在后,违反了法定程序。执行法院尚未查清被执行人茶陵县星丰煤矿的企业性质及相关事实即追加被执行人,且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均应予以纠正。
谭继然对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不护短的做法心存感激、充满敬意。他以为事情会有所转机,满怀信心地到莲花县法院找院长、分管院长及执行局领导,请求撤销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返还所错扣划他夫妇的142万元。令他失望的是,2016年7月13日,他再次等来了莲花县法院维持追加谭继然夫妇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
莲花县法院仍然坚持枉法裁判。让谭继然刚燃起的希望又跌回了冰点。
险象环生,合法维权竟遭重重阻难
谭继然夫妇认为,造成莲花县人民法院错扣划的根本原因,根植于巴聪元与颜社用等蓄谋的〔2015〕莲民一初字83号《民事调解书》虚假债务诉求,是利用本院领导关系,调动了司法资源而所致。为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和真相,谭继然于2016年3月30日即向莲花县法院提起第三人对巴聪元虚假诉讼的撤销之诉。莲花县法院立案庭拒不立案,也不签收诉讼文书,谭继然被迫多次到该院要求立案,终于于2016年4月14日获得法院签收,经谭继然多次要求该院才获准立案。
2016年7月4日,该案由莲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在整个庭审过程里,不明身份的男子多次对星丰煤矿和谭继然的委托律师进行恐吓威慑。在庭审休息中,巴聪元、颜社用、颜国良派出打手威胁代理人说:“谁要你来的,今天叫你死在莲花!”堂堂人民法院里任由违法分子无法无天,出现咄咄怪事,谭继然气氛地说:“难道莲花县法院不是共产党的天吗?!”
在庭审完时,莲花煤矿老板颜国良问巴聪元:“人已请好,什么时候搞?”巴聪元说:“不能在院内搞,到外面去再说。”幸好谭继然及其代理人在朋友的帮助下,才躲过这次人身伤害。
令谭继然欣慰的是,莲花县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两张借条是以事后补签字盖章的方式伪造而来,巴聪元没有任何一分钱的支付凭证表明其履行给颜社用的借款义务,也没有任何一分钱支付凭证表明其向星丰煤矿履行借款义务,即巴聪元没有任何证明借款基础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同时,借款关系的四个当事人陈述借款过程中互相矛盾;当事人之间互相为亲戚或者朋友;当事人之间虚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任何争议并且达成调解异常;当事人诉讼请求与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巴聪元向两个当事人借款并且其中一个人为不认识的外省人显然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之间利用合法的司法资源等因素,符合虚假诉讼的所有特征。其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既可获得两个340万元的债权,又能骗取210.4万元高额利息),严重损害星丰煤矿集体企业和谭继然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条件。
探求真相,揭开虚假诉讼层层黑幕
令人感动的是,莲花县法院绝大多数法官是具有正义和公平的职业素质和精神,提示谭继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背景。同情谭继然的法官称,这起案子背景复杂,法院有保护伞,巴聪元系莲花法院院领导罗亮文的妻子,颜国良系莲花县法院副院长刘亚球的亲戚,并且刘亚球作为分管院长不但不回避,反而冲锋在前,指挥和干扰法官办案,追加谭继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时,刘亚球副院长原本不分管执行局,但“主动请缨”要求担任审判长,在没有当事人申请追加谭继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调查即签发追加谭继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发回重审时,其要求立案庭将案件分配其所分管的民一庭,而民一庭本来就是对于巴聪元调解书不予以审查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庭,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谭继然将株洲市中院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撤销茶陵法院追加谭继然为被执行人的生效裁定书提供给承办法官时,承办法官不屑一顾置之不理,故意维护其枉法裁判;刘亚球副院长为控制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裁定重审两个案件,要求立案庭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分配到其分管的庭审,企图继续干扰司法审判,刘亚球副院长为维护其亲人不法利益,影响审判结果,可谓亲自披挂上阵,全然不顾自己的法官身份。
令谭继然疑惑不解的是,莲花县法院制作巴聪元等五个当事人的调解书只有两个当事人签收送达文书,调解协议只有四个当事人在场并签署,其中一个人还是代签,为何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作为执行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何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呢?究竟何人在其中谋划和调动司法资源,帮助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呢?显然,该院两名领导与虚假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关联,存在恶意串通的重大嫌疑。谭继然想起这些漏洞百出的裁决和程序错误,就觉得十分后怕,仿佛掉进了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他千百次在心里问:“司法的公正何在?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尽管遭遇了莲花县法院的屡屡错判和个别法官的徇私枉法,谭继然依旧对纠正违法执法充满信心。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文件,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加之法律界人士的声援、媒体的广泛关注,最主要的是假的永远真不了!他正准备向萍乡中院提起执行裁定的复议程序,并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上诉。”
作为一名饱受诉讼所累的六旬农民,谭继然坚信法律尊严不容践踏,铁了心要向虚假诉讼及其保护伞全面宣战。他深信,虚假诉讼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江西莲花县法院和上级法院一定会纠正枉法裁判,虚假诉讼真相也一定会大白于天下!
谭继然仿佛看到了公平正义和法治胜利的曙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8.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9.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对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适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避免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0.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11.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3.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7.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充分预判有可能在司法领域反映出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0日